权利1992年通过
基本法:人的尊严与自由 חוק יסוד: כבוד האדם וחירותו
以色列的核心权利宪章,保护生命、身体、尊严、自由、财产、隐私和迁徙自由,并规定对这些权利的任何限制都须符合宪法性的“限制条款”,该条款植根于以色列作为犹太和民主国家的价值观。
主要条款
- 保护生命、身体和尊严;禁止侵犯财产;除依法律规定外,禁止逮捕或监禁
- 保护人身自由和隐私。任何人均可离开以色列;在海外的以色列公民有权入境。
- 第8条“限制条款”:只有依据符合以色列作为犹太和民主国家价值观的法律,出于正当目的,且限制程度不超过必要限度,方可对权利加以限制
- 紧急条例不得修改或暂停该基本法。但在已宣布的紧急状态下,第12条允许为正当目的实行合乎比例且有时间限制的权利限制。
- 对所有政府机关具有约束力
背景
1992年通过。1994年修正案增加了援引《独立宣言》的基本原则条款。
重要修正案
- 1994年:配套修正案增设“基本原则”一节,将各项权利植根于人的价值和生命的神圣性,与《基本法:职业自由》的重新制定同步进行
现状
1995年联合米兹拉希银行案承认权利基本法的宪法地位,以及对与之冲突的普通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法院在该案中维持了被质疑法律的效力。
引用本页
基本法:人的尊严与自由 (1992). 以色列国. https://thestateofisrael.com/zh/basic-law/human-dignity-and-lib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