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1992年颁布
Basic Law: Human Dignity and Liberty חוק יסוד: כבוד האדם וחירותו
以色列的核心权利宪章,保护生命、人身、尊严、自由、财产、隐私和迁徙自由,任何侵犯均受锚定于以色列作为犹太民主国家价值观之宪法'限制条款'的约束。与《基本法:职业自由》一起,开启了在以色列确立立法司法审查的'宪政革命'。
主要条款
- 保护生命、人身和尊严;禁止侵犯财产;禁止非依法逮捕或监禁
- 保障人身自由、隐私,以及每位公民离开和进入以色列的权利
- 第8条'限制条款':只能通过符合以色列作为犹太民主国家价值观、为正当目的且程度不超过必要范围的法律侵犯权利
- 第12条使该法不受紧急条例影响
- 约束所有政府机关
背景
1992年3月17日以32票对21票在克奈塞特通过。三年后,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联合密兹拉希银行案裁决(1995年)中,首席大法官阿哈龙·巴拉克认定,该法的限制条款赋予最高法院推翻侵犯受保护权利的普通法规的权力——他称之为以色列的'宪政革命'。围绕司法审查与克奈塞特主权之间适当平衡的活跃公共辩论仍在继续。
重要修正案
- 1994年:与《基本法:职业自由》重新颁布同时进行的相符修正,增加'基本原则'条款,将权利锚定于人的价值和生命的神圣性
现状
在2023年司法改革推进期间,经受住了多项关于添加'否决条款'(允许克奈塞特以简单多数重新颁布被推翻法律)的提议;最高法院2024年1月的合理性裁决重申了该法作为以色列准宪法权利锚点的地位。
重要意义
这是以色列最接近权利法案的存在。以色列每一起重大权利案件——从行政拘留和宗教自由,到妇女平等、LGBT认可以及与安全相关的请愿——都依据该法进行诉讼。
引用此页面
Basic Law: Human Dignity and Liberty (1992). 以色列国. https://thestateofisrael.com/zh/basic-law/human-dignity-and-lib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