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1968年通过
基本法:政府 חוק יסוד: הממשלה
规定行政部门(即集体向议会负责的总理和内阁)的结构、组建、权力和解散。
主要条款
- 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长组成;总理必须是议员,部长则不必
- 政府获得议会信任后就职。建设性不信任案须由至少61名议员批准替代政府及其施政纲领和部长组成。
- 总理经总统批准,可解散议会并提前举行选举
- 对紧急条例、宣战以及代理/临时政府作出详细规定
背景
最初于1968年通过。1992年的新法引入总理直选,于1996、1999和2001年实行;2001年的法律恢复了议会制产生总理的方式。
重要修正案
- 1992年:总理直选(1996-2001年间实施)
- 2001年:全面取代原法,恢复议会制(后于2014年增加建设性不信任投票)
- 2020年:为内塔尼亚胡-甘茨轮换政府设立“候补总理”机制
现状
2024年1月3日,最高法院以6比5裁定,将总理无法履职的原因限于身体或精神因素的2023年修正案,须从第26届议会起生效。
引用本页
基本法:政府 (1968). 以色列国. https://thestateofisrael.com/zh/basic-law/the-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