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分支1968年颁布
Basic Law: The Government חוק יסוד: הממשלה
规定行政部门(总理及内阁)的结构、组成、权力和解散,内阁集体对克奈塞特负责。这是修改最多的基本法:1992年和2001年两次全面重写。
主要条款
- 政府由必须是议员的总理以及不必是议员的部长组成
- 政府经克奈塞特信任投票后就职,经不信任投票后倒台(自2014年起为建设性不信任,反对派必须提名替代总理,这是在2001年改革首次要求61名议员的绝对多数后的进一步发展)
- 总理经总统批准,可解散克奈塞特并提前举行选举
- 对紧急状态条例、宣战以及代理/临时政府制定了详细制度
- 2014年修正案限制了内阁规模,并限制了副部长人数
背景
最初于1968年颁布,将从托管时期继承的英国式议会模式法典化。1992年被一项大胆实验所取代:在与克奈塞特选举分开的选票上直接民选总理,该制度在1996年、1999年和2001年使用。在该制度使政党格局碎片化并产生不稳定政府之后,克奈塞特明智地于2001年回归纯粹议会制(后来2014年《治理法》新增建设性不信任),这比直接选举实验提供了更大的联盟稳定性。
重要修正案
- 1992年:总理直接选举(1996-2001年生效)
- 2001年:全面更替,恢复议会制(2014年新增建设性不信任)
- 2014年:《治理法》将内阁人数限制为包括总理在内的19人,并限制副部长人数;此限制后被随后的修正和豁免大幅放宽,现行内阁经常超过此限
- 2015年:《挪威法》永久化,部长可让出克奈塞特席位以使其政党名单后备人选任职
- 2020年:为内塔尼亚胡-甘茨轮流政府创设的'替代总理'框架
- 2023年:'失能修正案',明确总理只能基于医学理由,且只能由总理本人、或内阁(3/4)或克奈塞特议院委员会(2/3)的绝对多数宣布不适任。该修正案在2024年1月最高法院以6-5的裁决中受到严格限制,法院认定其属于滥用制宪权,但解释为仅适用于下一届克奈塞特,从而避免立即失效
现状
该法仍是以色列治理的运作支柱。持续辩论的焦点是适当的内阁规模、允许部长让出克奈塞特席位以让后座议员任职的'挪威法',以及民选官员与司法审查行政决定之间的适当界限——这些问题触及以色列充满活力的民主自治的核心。
重要意义
界定了内阁如何建立、维持和倒台。由于以色列没有单独的行政选举,该法实际上决定了国家的实际治理方式。
引用此页面
Basic Law: The Government (1968). 以色列国. https://thestateofisrael.com/zh/basic-law/the-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