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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政府分支1968年颁布

Basic Law: The Government חוק יסוד: הממשלה

规定行政部门(总理及内阁)的结构、组成、权力和解散,内阁集体对克奈塞特负责。这是修改最多的基本法:1992年和2001年两次全面重写。

主要条款

背景

最初于1968年颁布,将从托管时期继承的英国式议会模式法典化。1992年被一项大胆实验所取代:在与克奈塞特选举分开的选票上直接民选总理,该制度在1996年、1999年和2001年使用。在该制度使政党格局碎片化并产生不稳定政府之后,克奈塞特明智地于2001年回归纯粹议会制(后来2014年《治理法》新增建设性不信任),这比直接选举实验提供了更大的联盟稳定性。

重要修正案

现状

该法仍是以色列治理的运作支柱。持续辩论的焦点是适当的内阁规模、允许部长让出克奈塞特席位以让后座议员任职的'挪威法',以及民选官员与司法审查行政决定之间的适当界限——这些问题触及以色列充满活力的民主自治的核心。

重要意义

界定了内阁如何建立、维持和倒台。由于以色列没有单独的行政选举,该法实际上决定了国家的实际治理方式。

引用此页面

Basic Law: The Government (1968). 以色列国. https://thestateofisrael.com/zh/basic-law/the-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