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1958年通过
基本法:议会 חוק יסוד: הכנסת
确立以色列议会为一院制议会,由全国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120名议员组成。
主要条款
- 120名议员在单一的全国选区内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
- 任期四年,选举通常在希伯来历赫什万月的一个星期二举行
- 凡年满18岁的公民,不论宗教、族裔或性别,均享有普选权
- 第7A条规定,凡否认以色列为犹太和民主国家、煽动种族主义或支持针对以色列的武装斗争的候选人或名单,均取消其参选资格,以此捍卫宪政秩序
- 修改第4条的选举原则需要61名议员赞成;修改第44至45条的保障规定需要80名议员赞成。
背景
根据1950年哈拉里决议逐章制定宪法的安排,于1958年作为以色列首部基本法通过。
重要修正案
- 1985年:增设关于排除选举名单的第7A条,其适用理由后来有所修订。
- 自2015年起:符合条件的部长和副部长可暂时离开议会,由本党名单上的候选人递补。
- 2016年:增设经90名议员同意,因煽动种族主义或支持针对以色列的武装斗争而解除议员职务的程序。
现状
该法规定选举、议会任期、议员资格与豁免权,以及解散议会的程序。
引用本页
基本法:议会 (1958). 以色列国. https://thestateofisrael.com/zh/basic-law/the-kness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