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与监督1975年颁布
Basic Law: The State Economy חוק יסוד: משק המדינה
确立国家财政框架:年度预算必须以法律设定,税收和强制性支付只能依法律或经法律授权征收,国家货币和财产事务受立法监督。这是'无立法不课税'原则的宪法锚点,巩固了以色列作为财政事务上法治民主国家的声誉。
主要条款
- 国家预算由年度法律设定,政府必须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的法定时间窗口内提交克奈塞特
- 税收、强制贷款和费用只能依法律或经法律授权征收和变更
- 为国家借贷、货币发行和国家财产管理制定规则
- 国家经济事务受国家审计长监察
- 在规定情形下允许两年期预算(2009年作为临时措施新增,经多次延长)
背景
1975年7月21日由第八届克奈塞特通过,背景是赎罪日战争后的经济压力以及引入现代累进所得税的本-沙哈尔税制改革。该法将克奈塞特对一个常常诉诸临时征税的行政机关的'钱袋专属权'予以法典化,强化了财政政策的民主问责。
重要修正案
- 1982年、1983年:完善预算程序和审计长监督的早期修正案
- 2009年:作为临时条例允许两年期预算,在随后多届克奈塞特中多次续期(用于2009-10、2011-12、2013-14、2017-18和2019-20年),在政治和经济动荡时期提供财政稳定
- 随后的修正加强了克奈塞特财政委员会对税收法规的批准权,强化了对行政财政行动的立法监督
现状
在由2023年10月7日哈马斯大屠杀引发的多线战争所塑造的艰难2024-2026年预算周期中保持完全运作;克奈塞特批准了创纪录的2025年预算——以色列历史上最大的预算——大幅增加国防和民事战争恢复支出,展现了以色列在战时条件下的制度韧性。最高法院曾援引该法要求通过法规征收的税收措施需有法定授权。
重要意义
将'无代表不课税'这一根本民主原则转化为以色列法律,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财政权力的依据——这是以色列作为动荡地区中稳定法治民主国家地位的一根低调但至关重要的支柱。
引用此页面
Basic Law: The State Economy (1975). 以色列国. https://thestateofisrael.com/zh/basic-law/the-state-economy